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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行业体育协会,有关体育院校:
为鼓励和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和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5年8月14日
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年度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和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体育运动奖章每年授予并颁发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期限进行。
第四条 体育运动奖章的授予主要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在本年度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运动成绩,并结合被授予者的综合表现予以确定。
第二章 体育运动奖章的等级及授予条件
第五条 体育运动奖章设为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章只授予获得相应运动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本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动成绩必须是由国内、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正式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创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和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正式批准的纪录。
第七条 运动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授予条件:
1.奥运会(夏季、冬季)前3名和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第一名(含非奥运会项目,不含足、篮、排项目);
2.男子足球、篮球、排球奥运会前8名;男子足球世界杯前16名,亚运会、亚洲杯前3名;男子篮球世界杯前8名,亚运会第一名;男子排球世锦赛、世界杯前12名,亚运会前2名;
3.女子足球、篮球、排球奥运会前6名,世锦赛、世界杯前3名。
4.创造世界纪录。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授予条件:
1.奥运会(夏季、冬季)第四至八名;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第二、三名;亚运会(夏季、冬季)第一名;(含非奥运会项目,不含足、篮、排项目)
2.男子足球、篮球、排球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参赛资格;
3.女子足球、篮球、排球获得奥运会第七、八名,世锦赛、世界杯第四至六名,亚运会第一名;
4.青奥会(夏季、冬季)第一名;
5.创造亚洲纪录(含非奥运会项目,成绩须高于全国纪录)。
第八条 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根据运动员当年被授予体育运动奖章取得的运动成绩,此前直接连续培养该运动员两年以上的教练员,授予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九条 对其他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经体育总局批准,可授予体育运动奖章。
第十条 运动成绩符合标准,但在本年度内出现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或因违法违纪受到过任何处理与处分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得授予体育运动奖章。
第三章 体育运动奖章的申报、审核和授予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审核、汇总并向体育总局申报本年度内符合表彰条件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名单。未在取得成绩的当年度内申报的,逾期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负责审核并授予体育运动奖章。
第十三条 授予体育运动奖章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授予体育运动奖章的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按体育总局实施的体育运动项目成绩统计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育协会等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上级政府或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本单位本年度在国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其他运动员和教练员表彰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有关表彰的名称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发布的《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1987]体综办字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