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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28 14:36:50 阅读:84 来源:中国体育教育从业培训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5年12月21日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体育赛事分类


  第五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六条  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  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第三章  国内体育赛事申办


  第八条  申办由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由申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报国务院批准举办。

  第九条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第十条 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  国际体育赛事申办


  第十二条  申办A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申办B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申办C类国际体育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体育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体育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七条  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六章  体育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办法和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运动项目正式的国际规则和裁判法,以及全国单项协会的竞赛规则和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规定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三)执行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竞赛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和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体育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区组织工作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全国单项体育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组委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赛区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辅助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赛区组委会应按照本项目竞赛规则、规程规定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竞赛场地(馆)和竞赛器材,制定赛区参赛指南、技术手册,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赛区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  体育赛事赛区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办《赛事名录》内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其他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全国单项协会应对赛区做出处分。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节,全国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节,全国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节,全国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竞赛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全国单项协会在其体育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体育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全国单项协会和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项目、本行业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开展职业联赛的全国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职业联赛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的管理,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监管,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