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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全国各地方体育部门开展竞技体育工作的积极性,表彰各单位在竞技体育方面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现将《竞技体育“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5年7月14日
竞技体育“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全国各地方体育部门开展竞技体育工作的积极性,表彰各单位在竞技体育方面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技体育“全国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简称贡献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在国家体育总局(简称体育总局)统一指导下进行评选,由竞技体育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表彰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总政、总参)体育部门以及行业体育协会的处级以下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表彰时间为夏季奥运会年度和冬季奥运会年度。
第五条 贡献奖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奥运成绩优先原则:
依据夏季、冬季奥运会各单位所获成绩,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分配集体奖和个人奖名额。
(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的原则:
各省、区、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育协会之间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在夏季、冬季奥运会上所获金、银、铜牌成绩分别计入双方培养单位。
(三)鼓励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发展的原则。
(四)对有特殊影响和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彰的原则。
第六条 贡献奖名额分配办法
(一)集体奖名额分配办法(夏季奥运会年度80个名额):
1.以保证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单位为重点,进行名额分配;
2.女子足球、女子篮球、女子排球获得奥运会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篮球、男子排球获得奥运会前8名,按参赛队伍中各单位参加运动员的人数多少,进行名额分配;
3.其他有特殊影响与贡献的单位,经体育总局研究,进行名额分配。
(二)个人奖名额分配办法(夏季奥运会年度200个名额):
1、在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单位:按各单位所获奖牌数进行名额分配;
2、在奥运会上没有获得奖牌,但有运动员获得前8名的单位:各分配1个个人名额;
3、女子足球、女子篮球、女子排球获得奥运会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篮球、男子排球获得奥运会前8名,参赛队伍中有运动员参加的单位:各分配1个个人名额;
4、其他有特殊影响与贡献的个人,经体育总局研究,进行名额分配。
(三)冬季奥运会年度集体奖和个人奖的评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当年冬季奥运会上取得的成绩,进行名额分配并表彰。
第七条 贡献奖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集体奖的评选范围:
1.各省、区、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总政、总参)体育部门以及行业体协所属专业运动队、体育训练基地等一线训练单位;
2.各省、区、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解放军(总政、总参)体育部门以及行业体协所属业务主管处室,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等业务管理部门与单位;
3.其它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
(二)集体奖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竞技体育成绩优异,本年度进步显著或取得重大突破,贡献突出,具有示范效应;
2.工作组织、计划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管理科学规范,团结友爱,工作高效;
3.尽职尽责,服务热情周到,保障得力,受到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充分肯定;
4.本年度未发生任何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未有人员因违法、违纪接受过任何处分。
(三)个人奖的评选范围:
1.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
2.运动队领队等管理人员;
3.训练竞赛管理人员;
4.科医服务等保障人员;
5.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
(四)个人奖的评选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热爱竞技体育事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代表性,得到本单位群众的普遍认可;
3.本年度未发生任何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未因违法、违纪接受过任何处分。
(五)评选要求:
集体奖的评选要求为处级以下部门和单位;个人奖的评选要求为处级以下有关人员,其中处级干部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个人奖总数的20%。
第八条 贡献奖评选工作流程
(一)体育总局根据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上取得的成绩,确定各单位的集体奖、个人奖的分配名额。
(二)各单位依据分配的集体奖、个人奖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民主推荐,组织审查,提名人选公示并经省级体育部门研究审定后报体育总局。
(三)体育总局对推荐的集体奖、个人奖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公示后,予以正式公布。
(四)评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体育总局进行表彰并向获奖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通报表彰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89]体训竞综字21号)同时废止。